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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 告 紫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