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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惟本件原告依切結書之約定及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聲明求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2420分之10000移轉登記江連來繼承人乙○○、甲○○、丙○○所有」之判決,與其所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崇德段379地號)資料不符,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持分2420分之10000之價額(即該土地應有部分2420分之10000之面積乘以土地謄本上所載之公告現值)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一份並為相當之修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