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依卷附原告提出之調解書,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賴永發、甲○○,本件原告起訴僅由甲○○代理,法定代理權似有欠缺,應予補正。其次,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賴永發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請求宣告調解無效,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在本件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調解內容為兩造願無條件和解等,如該調解無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何),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