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盛分公司間確認股票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5,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