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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 告 甲○○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