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宗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99年度司促字第337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