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 告 丙○○當事人(被告乙○○、甲○○)間因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信託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登記可得受利益),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不知上開利益數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規定,暫依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35元繳納新臺幣17,335元。)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