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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家族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外牆漏水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裁判案由:外牆漏水修繕等
裁判日期:20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