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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 告 甲○○當事人間(被告乙○○)撤銷抵押權設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65,618.5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4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應記載「訴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撤銷抵押權設定
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