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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提出之保險單並非完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兩造間「指標變額終身壽險」、「住院醫療健康附約乙型」、「住院醫療健康附約定額」等保險契約存在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參照),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165 萬元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