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931元{計算式:23,700×(78.13+
3.5)+175,300=2,109,93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