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 告 丙○○
甲○○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律師複 代 理人 許舒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請求補償金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44,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