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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律師複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補償金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550,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1,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補償金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