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補償金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8,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