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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本票,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受返還前揭本票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表明因受返還前揭本票所受利益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1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