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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律師被 告 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本件原告與被告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未據陳明除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外,是否另含有因財產權而涉訟情事,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完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另原告如有其他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行計算該財產權上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裁判費。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