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 告 甲○○ 台中市西屯.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1.原告於起訴狀中聲明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巷○號8樓之3房屋(是否應為請求被告移轉房屋、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如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包括房屋所坐落之基地),請原告就上開房屋建號、其坐落之土地地號,及該房屋、土地之目前價值為何加以陳報(例:提出系爭房地課稅現值供參酌)。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規定計算之裁判費)。2.提出該房地之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