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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富響工程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日期: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