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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24200元×64.60=0000000元)+(20889元×306.02=0000000元)+1659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1/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