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感恩大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1,53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