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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 告 乙○○○被 告 己○○

子○○戊○○甲○○辛○○宇○○酉○○亥○○戌○○天○○地○○巳○○○未○○寅○○辰○○卯○○午○○丑○○庚○○癸○○壬○○丁○○丙○○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於起訴狀中陳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0,710元。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乃係請求被告等人辦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訴請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之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

二、本院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之公告現值,核定出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5,000,06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88元。

三、原告另併為建號580、476、475、584、358、338、371、457、538、539、108、453、546、527等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主張,惟未據陳報各該建物之價值,本院乃無法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此部分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價額,自行補繳裁判費。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