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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 告 陳武明當事人(被告陳雲麟、被告陳林培蘭)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又本件前經原告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本院99年度司豐調字第25號請求通行權調解事件),且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原告應繳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1,

000 元扣抵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