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