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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 告 丙○○原 告 戊○○原 告 乙○○原 告 庚○○原 告 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移轉部分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現值為何),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