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 告 劉阿知原 告 劉萬得原 告 劉金雄原 告 魏秀琴原 告 劉霙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毓卿被 告 林松田被 告 姜秀麗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00元(67平方公尺×400元=2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