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與祭祀公業魏油香香油祀間管理權不存在,係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確認該管理權不存在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萬7335元,請依法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