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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 告 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2人主張通行坐落台中縣○○鎮○○○段十塊寮小段289地號、面積3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4之土地,在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即原告2人所有之土地因取得通行權而增加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日期:20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