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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