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4號原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公司請求被告返還「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在客觀上所受利益價額為何(即該枚印鑑章對原告公司之利益或價值為何)?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