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45號原 告 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金榮等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請求確認分管契約不存在及被告陳金榮、陳金銓、鄭明珠、陳映燁返還占用之共有部分予全體共有人,如獲勝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