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65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秀月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8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3,4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9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