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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新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金漢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