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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