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當事人間返還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