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何肅格即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之管理人
何明達即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之派下員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公所備查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