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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乙○○當事人間(被告甲000000 00000 0000000 、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丙○○)因檢查公司帳目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下:

一、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起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如無法特定可得受利益數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650,000 元計算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6,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檢查公司帳目等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