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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戊○○本件原告與被告丙○○、乙○○、.甲○○」等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項事件:

壹、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另補正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金額之詳細計算內容。

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項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