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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原告因請求返還薪佣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__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薪佣等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