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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81,452元【㈠給付租金部分為529,752元;㈡返還土地部分為29,351,700元,詳如附表所示;㈢合計29,881,4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0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地 號│面 積│公告現值 │金 額││ │(均為嘉義│(平方公│(元/平方 │(面積×公告││ │縣大林鎮大│尺) │公尺) │現值) ││ │湖段) │ │ │ │├──┼─────┼────┼─────┼──────┤│1 │ 551-1地號│ 18│ 500│ 9,000│├──┼─────┼────┼─────┼──────┤│2 │ 557地號│ 5,186│ 1,800│ 9,334,800│├──┼─────┼────┼─────┼──────┤│3 │ 558地號│ 567│ 500│ 283,500│├──┼─────┼────┼─────┼──────┤│4 │ 559地號│ 1,331│ 1,800│ 2,395,800│├──┼─────┼────┼─────┼──────┤│5 │ 560地號│ 4,875│ 1,800│ 8,775,000│├──┼─────┼────┼─────┼──────┤│6 │ 560-1地號│ 4,752│ 1,800│ 8,553,600│├──┼─────┼────┼─────┼──────┤│合計│ │ │ │ 29,351,700│└──┴─────┴────┴─────┴──────┘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