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