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費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