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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乙○○上原告與被告甲○○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