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8,020,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