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2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10元(依原告請求之系爭土地⑴1130-63地號、⑵1130-64地號,依其全部面積⑴393平方公尺、⑵276平方公尺,按其應有部分⑴1000分之
235、⑵4分之1,核算之面積各⑴92.355平方公尺、⑵69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地價均每平方公尺450元,其價額各⑴41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⑵31050元,合計72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