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5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78,23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9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