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0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