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丁○○
甲○○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戊○○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1,000元(151+24=175,申報地價880元/㎡x175㎡x10%x15=2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