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裁判案由:協同清算合夥
裁判日期:201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