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山稜實業有限公司、甲○○間分配合夥利益分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1,878,914元,應徵第.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9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分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