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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蕭輔導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304,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5-31